• 索 引 号:LY06100-0200-2025-00058
  • 备注/文号:连政综〔2025〕202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8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修订)的通知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5-11-25 15: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连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简称“县防减救灾委”)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防减救灾办”)

  2.3 专家组

  2.4 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

  2.5 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2 启动程序

  5.1.3 响应措施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2 启动程序

  5.2.3 响应措施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2 启动程序

  5.3.3 响应措施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2 启动程序

  5.4.3 响应措施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员转移及安置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8 人力资源保障

  7.9 社会动员保障

  7.10 科技保障

  7.11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术语解释

  8.3 责任与奖惩

  8.4 预案管理

  8.5 预案实施时间

 

 连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我县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受灾群众利益。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龙岩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岩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连城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县区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进一步规范灾前准备、灾中应对、灾后恢复等全周期救灾救助工作,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简称“县防救灾委”)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的政策、规划、制度等,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解决重大问题、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交流合作;对重大、突发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审议启动、终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举措和事后恢复措施;领导指挥重大、突发灾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统筹协调、组织落实防控措施和灾后恢复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的防灾减灾救灾(含灾情核查评估统计报送)工作。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防减救灾办”)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防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救助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及配套措施,推动县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灾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灾区需求,并向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灾区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下达的救灾款物监管和社会救灾捐赠款物跟踪管理;

  (6)完成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应急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县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县水利局、住建局、气象局、疾控中心、地震办等单位(部门)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2.4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

  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发动全县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根据县防减救灾办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协调广播电视媒体播报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情况,为灾情发布、救灾信息公开、防灾减灾宣传等提供网络支持;负责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协助指导城乡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人才、志愿者等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联络及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协调出台减灾救灾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和干扰查处;负责重大灾害时国际救援和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省内港澳、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调、指导、管理在莲港澳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及来莲的港澳同胞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涉港澳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和突发性事件及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联络、接待、管理与服务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救灾物资储备库等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和灾区应急恢复建设,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负责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负责协调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参与组织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活动;根据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县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中职学校、高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协助灾区乡(镇)政府和教育系统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灾区做好学校重建规划方案等工作。

  县工信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支持技术装备研发。负责协调灾区急需重要生活消费品、工业产品的动员生产、供需衔接和协调保障;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统筹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等无线电通信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灾区无线通讯枢纽工程、通信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及设施进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安全鉴定;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进行灾害损失核定,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稳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县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县慈善总会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接收、分配、调拨所接收的捐助款物。

  县司法局: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县人社局:加强全县防灾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务工人员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参与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组织指导城市供气、供水市政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输送的公路、水运通行路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道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全县公路交通安全监督、水运航行安全信息发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县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及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全县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防御和灾后指导生产救助工作;及时调拨县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指导渔业防灾减灾和灾害生产恢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水生动植物以及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水生动植物和动物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御研究,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监测跟踪脱贫户受灾情况,防止出现因灾返贫。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保供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全县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情况、库存情况;组织和协调全县范围内跨区域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应急市场调控和流通管理,完善保供企业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稳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文物类、旅游景点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开展应对灾害自救互助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卫生应急培训演练;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我县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承担县防减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县防减救灾委专家组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牵头组织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和综合性应急救灾培训演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承担中央下拨、省市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等工作;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应急救援;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保障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县防减救灾办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通、修复、重建工作;负责城市内涝防御和应急抢险排水。

  团县委:负责引导青年志愿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参与救灾工作。

  县国资中心: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物资的紧急调拨和生产,联系、指导和协调监管企业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

  县侨联:负责重大灾害时对海外华侨华人及海外华人社团捐赠的引导、协调与联络工作。

  县委台办:负责重大灾害时受理台胞捐赠的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县内台胞台企台商的救助协调工作;协调、指导、管理莲台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相关工作,指导、管理来莲的台胞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涉台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和突发性事件。

  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灾区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现场救护;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相关工作,发生自然灾害时,负责对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抢救埋压的重要设备、物品、档案,隔离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及火灾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县人武部:负责指挥灾区民兵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根据县政府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协调联系驻莲部队解救受灾群众、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武警中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灾情评估;负责制定全县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承担提供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和对策,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连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内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进行监督、帮扶和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灾措施,提高企业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组建园区企业救援队伍,参与园区及周边地区的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受灾群众、运送救灾物资等;开展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导园区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并指导当地修复。

  龙岩市连城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连城金融监管支局:负责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灾害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和金融支持等工作,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宣传灾害保险常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龙岩市连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抢修因灾中断的国道、省道,确保通往灾区公路畅通。

  冠豸山机场:负责所辖航空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全力做好受灾期间停运班机的退票和改签服务,随时采取调整机票预售时间或停飞措施,保证航空安全,方便旅客出行;协助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航空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所辖航空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

  冠豸山车站、冠豸山南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转移运输受伤人员、受灾群众;全力做好受灾期间停运列车的退票和改签服务,随时采取调整车票预售时间、限速或停运措施,保证铁路安全,方便旅客出行;协助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

  龙三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冠豸山中队:负责辖区内高速路段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车辆安全通行,优先保障救援车辆通行;及时处理因灾害引发的交通事故,并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助;协助相关部门引导车辆和人员前往安全区域。

  高速公路龙岩管理公司连城片区:负责辖区内高速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后,有序引导车辆安全通行或分流;负责专业抢险队伍建设,对因灾害受损的高速公路设施进行紧急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能力;统计报告所辖高速路段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

  人保财险连城支公司:负责参与研究制定“三农”保险相关政策;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住房、公众责任等保险业务理赔服务工作。

  中国邮政连城分公司:协助做好灾区寄递捐赠物品的组织管理;协助救灾物资运送;负责所属邮政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所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所属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根据需要发布重大灾情预警信息。

  2.5 工作组

  在应对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防减救灾委成立以下6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红十字会、连城公路发展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育局、工信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县卫健局牵头,县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民政局、财政局、林业局,连城人保财险支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工信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县发改局牵头,县教育局、工信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连城公路发展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应急管理局、融媒体中心、广电网络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办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减救灾办会同县气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发生的灾情做出预估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预警预报信息,提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调整防灾抗灾救灾相关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县发改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发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运输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相关工作。通知有关乡(镇)做好可能受灾的淹没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形势,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及时通报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协调县气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预警响应终止。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林、渔、牧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工矿商贸、学校、文体旅游、医院、金融等行业及水利、交通、市政、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和管理,县教育局、工信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金融监管支局,电力、通信、广电公司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和各乡(镇)应及时将本辖区、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实行归口报送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行业归口部门统计、汇总、分析灾情需分乡(镇)进行。各乡(镇)和相关涉灾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统计报告责任和制度,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谎报、虚报灾情信息,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

  4.1.2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接到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报告后,通过电话或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厅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灾情发生后,乡镇1.5小时内(含村)、县级2小时内(含下级),严重的立即上报〕、续报要勤(乡镇每日上午8时30分前、县级每日上午9时前)、核报要准〔灾情稳定后,乡镇4日内(含村)、县级7日内(含下级)〕。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先报告,后续并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死亡和失踪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和失踪人口。

  4.1.5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疾病预防控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对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县应急管理局。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执行灾情24小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由县应急管理局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灾情稳定后,各乡(镇)、县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按要求在4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向县相关部门通报。发生较大及以上灾情的,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对受灾地开展灾情核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地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应当及时根据气象预警预报,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县应急管理局逐级将汇总数据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逐级续报一次灾情,对启动县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逐级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开展灾情核定并逐级上报。

  4.1.8 对于汛期期间,县防汛办接乡(镇)灾情报告后,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办通报灾情,并向县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前,每日8时30分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防减救灾办报告,直至灾情解除。

  4.1.9 县、乡(镇)两级应不断健全灾情会商制度,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底,县防减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组织县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灾情数据口径一致,并将灾情信息通报本级防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防减救灾委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灾情稳定前,县防减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5万人以上;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或5000户以上;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6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防减救灾委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县防减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县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县防减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委托县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参与上级组织的灾情会商会;

  (2)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或指定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由县有关部门组成的前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前方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及县委、县政府要求,县防减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减救灾委专家组根据县政府或县防减救灾委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县防减救灾办请求市防减救灾办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乡(镇)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支持。县发改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粮储局请求支援。交通运输、连城公路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及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运输保障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连城蓝天志愿救援队和连南蓝天防灾减灾救援中心等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必要时,提请市防减救灾委协调救援力量支持。县国资中心督促县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请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公安局、高速交管中队、交通运输局、连城公路发展中心指导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必要时请求市粮储局支援。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局、工信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连城金融监管支局等督促指导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做好城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受灾地区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县工信科技局会同县供电公司做好灾区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连城公路发展中心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公司做好灾区通信工程修复。冠豸山动车站、冠豸山动车站南站组织灾区铁路设施修复。冠豸山机场组织灾区航空设施修复。高速公路龙岩管理公司连城片区组织灾区高速公路设施修复;

  (9)县工信科技局组织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监测和调查评估,指导督促受灾地政府开展因灾导致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0)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国家、省级、市级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家、省级、市级救灾捐赠款物,按县政府要求分配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政府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乡(镇)和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减救灾办或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7.5万人以下;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1.5万间或5000户以下;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并由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必要时,县防减救灾委主任直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县防减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县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县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地乡(镇)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对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参与上级组织的灾情会商会;

  (2)县防减救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率领由县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前方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及县委、县政府要求,县防减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办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减救灾委专家组根据县防减救灾委要求,向受灾地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县防减救灾办请求市防减救灾办提供专家、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乡(镇)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支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县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粮储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连城公路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及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运输保障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连城蓝天志愿救援队和连南蓝天防灾减灾救援中心等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必要时,提请市防减救灾委协调救援力量支持。县国资中心督促县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协调红十字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请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公安局、高速交管中队、交通运输局、连城公路发展中心指导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必要时请求市粮储局支援。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局、工信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连城金融监管支局等督促指导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做好城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受灾地区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县工信科技局会同县供电公司指导灾区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连城公路发展中心指导受灾地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公司指导灾区通信工程修复。冠豸山动车站、冠豸山动车站南站组织灾区铁路设施修复。冠豸山机场组织灾区航空设施修复。高速公路龙岩管理公司连城片区组织灾区高速公路设施修复;

  (9)县工信科技局为受灾地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根据受灾地实际需求协调适用于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助受灾地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监测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指导受灾地政府开展因灾导致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受灾地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0)县民政局根据灾区救灾救助需求实际情况,牵头组织协调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和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等相关事宜,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政府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相关涉灾部门指导受灾地乡(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防减救灾委和县应急管理局。县防减救灾委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核定,按程序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减救灾办或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50间或25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会同县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报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向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县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根据救灾救助需要请求市应急管理局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特别严重或受灾面广时,由县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灾办及时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2)县防减救灾办派出由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乡(镇)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支持。县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发改局向受灾乡(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并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连城公路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及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运输保障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减救灾委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连城蓝天志愿救援队和连南蓝天防灾减灾救援中心等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县国资中心督促县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请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连城金融监管支局等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乡(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受灾乡(镇)政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县防减救灾委和县应急管理局。县防减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灾情核定和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减救灾办或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等情况并按要求上报。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00户以上、750间或250户以下;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较强烈。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会同县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报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向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县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灾办视情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县防减救灾委,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减救灾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等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防减救灾办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根据县防减救灾委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乡(镇)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资金支持。县发改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并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连城公路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及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运输保障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减救灾委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连城蓝天志愿救援队和连南蓝天防灾减灾救援中心等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请求,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受灾群众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连城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各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做好灾害损失核定和上报工作。县防减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市级对我县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减救灾委立即依程序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加强会商研判,及时作出等级调整。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提出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减救灾委、县应急管理局应向相关受灾乡(镇)通报,所涉及乡(镇)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等级调整。

  启动三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应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减救灾办或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乡(镇)及时组织将因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救助时长一般为3个月,视情可延长至6个月),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拨付各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乡(镇)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受灾户自建为主,受灾地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居民住房保险等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泥石流沟口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有关规定和我县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根据各乡(镇)上报倒损住房核定拟重建情况,会同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和受灾乡(镇)开展倒损住房核定工作,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收到受灾乡(镇)政府核定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和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对收到的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财政局结合上级拨款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对拟重建对象和补助资金严格按“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工作程序落实。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7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灾后住房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国务院、省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指导,受灾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抓好落实。

  6.3.2 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各乡(镇)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乡(镇)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受灾地乡(镇)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备案。县应急管理局将需政府救助情况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6.3.3 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1月初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达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送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3.4 受灾乡(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物资问题,支持受灾地开展冬春救助。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根据乡(镇)申请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

  7 保障措施

  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7.1.1 县、乡(镇)两级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7.1.2 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本级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3 县、乡(镇)两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5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县、乡(镇)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综合应急物资库),特别是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县、乡(镇)两级政府应参照中央、省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并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完善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建立健全紧急调度和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向重点地区适当前置部分重要救灾物资,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县、乡(镇)两级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对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工信科技局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通信企业增强基础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通信应急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强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减灾救灾应急指挥网络,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乡(镇)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社区)、自然村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乡(镇)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受灾地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受灾地区通讯、电力畅通。

  7.4.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县、乡(镇)政府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5 人员转移及安置保障

  7.5.1 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7.5.2 灾情发生后,县、乡(镇)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3 各乡(镇)、村(社区)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7.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灾地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7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7.1 交通、公路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受灾地区。

  7.7.2 应急救灾期间,对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7.3 根据救灾需要,公安、高速交管中队、交通运输、连城公路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受灾地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7.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受灾地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8 人力资源保障

  7.8.1 加强工程抢险、水上救助、防化救援、电力抢修、通信抢修、医疗防疫等专业救灾队伍建设,以及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8.2 县防减救灾委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工信科技、民政、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商务、卫健、林业、公安、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电力、红十字会、保险机构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8.3 县、乡(镇)政府要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保障各级至少有2名灾害信息员。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8.4县教育局牵头受灾地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受灾地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 县、乡(镇)政府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并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9.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9.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9.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10 科技保障

  7.10.1 县政府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民政、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林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县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10.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10.3 运用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10.4县工信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11 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乡(镇)、村(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县级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乡(镇)政府及财政部门要严格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加强基层发放环节的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各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落实。在申请和发放救灾资金和物资过程中,必须坚持“五步骤”“四程序”“四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将使用情况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2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高温、低温冷冻、寒潮、雪灾、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3责任与奖惩

  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8.4.1 本预案由县防减救灾委委托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4.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4 县防减救灾委组织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4.5 本预案由县防减救灾委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原先颁发的预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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