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100-0200-2025-00005
  • 备注/文号:连政综〔2025〕35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17
  • 内容概述: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福建莲宇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福建莲宇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时间:2025-03-18 10:00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福建莲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连自然资〔2025〕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收回福建莲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连城县北部新城01-A-75(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P2023-9,出让合同编号为35082520231214P009,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49825.1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商品房)、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不含商业办公),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二、原则同意收回该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费为16610.02万元。收购补偿费由县财政拨付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后,再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给福建莲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纳入县政府储备土地。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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